一、株洲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发布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
3、药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二、株洲药品广告审批办理费用
株洲药品广告审批办理不收取费用。
三、株洲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发布)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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