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仲裁不予受理法官调解助超龄妇女维权
时间:2023-04-24 14:02:51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56岁的李亚(文中名字都为化名)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而工地承建单位某公司却不承认与她有任何关系。近日,巴南法院顺利化解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李亚最终拿到了赔偿款4.8万元。

李亚于2013年6月12日进入某公司在巴南区八公里处承建的工地上班。2014年3月,李亚在工地务工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肩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段端重叠、移位,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然而,用工公司拒绝赔偿,李亚遂于2014年7月14日向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当日即收到仲裁委作出的其超龄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亚不服并诉至法院。

在第一次开庭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李亚变更诉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8万余元。

开庭前一晚,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发现李亚在2013年入职某公司上班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亚提供的证据仅有其受伤后的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记录,而无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任何证据。显然,李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第二天庭审中,果不其然,被告某公司否定其与李亚的任何关系,李亚当庭情绪激动。

面对案件审理后李亚处于败诉的劣势情形,法官没有简单地通过判决驳回来予以处理。法官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耐心沟通,让其明白各自的优、劣势,然后采取双方当面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亚情绪十分激动,法官努力安抚其情绪,鼓励李亚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李亚认为,对于此次伤残的事情,某公司没有人情、对其伤后不管不顾、与工作时态度相差太大,内心充满怨气,并非一定要某公司支付8万余元。现场气氛逐渐缓和,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支付4万元的赔偿款。但李亚认为4万元赔偿款过低,希望能够多考虑其生活困难。

一看情况有转机,承办法官马上叫来旁听席上李亚的侄儿,请他协助做调解工作,经过几番努力,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某公司向李亚一次性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000元。于是,李亚最终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握手言和,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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