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如下: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一、合伙企业财产处分的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处分的规定是: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外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向内部转让的,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
1、除另有约定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4、其他权利。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是:
1、协议约定优先;
2、如无约定,则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退伙的三种情形有:
1.自愿退伙。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
2.法定退伙。出现法定情形时,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也称为当然退伙。
3.除名退伙。出现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使其非自愿地丧失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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