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物品是有权利收回的,但只有如下情形可以追回:
1、如果受赠人同意退还的,赠与人可以收回;
2、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况的,赠与人可以收回;
3、如果受赠人存在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收回。
赠送物品有瑕疵赠与人承担责任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赠与人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村民王某出门准备到种子商店买些玉米种。途中,他遇见了同村的孙某,得知王某要去买玉米种子,说自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愿赠送给王某。王某说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怕种了之后受损失。孙某承诺说若种子有问题,他负责。
后王某接受了孙某赠与的玉米种。播种之后,只有一小部分出苗,八成未出苗。为此,给王某造成了播种及耽误工时等损失800余元。后王某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孙某赠与的玉米种因存积年限过长,已影响正常生长。故王某诉至法院,向孙某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若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应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若赠与人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赠与人孙某应承担王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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