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购房订金。自限购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房贷首付款比例显著提升或者是银行无法顺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等因素,有关定金退还问题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可能构成购房者请求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
第一,因为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而导致首付款比例大幅上升;
第二,如果购房者完全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但若继续完成交易则会导致其无法进行产权过户,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完全具备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同时有权向卖方索回已经收取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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