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义务何时履行
时间:2023-06-04 10:40:22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股东应该何时履行股权转让所得税义务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准。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企业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股东应该何时履行股权转让所得税义务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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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企业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则必然涉及到是否有收益,需要纳税等问题。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方在有收益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且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收益方是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金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例如,股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则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无论是其中一方为外国企业,还是双方都为外国企业,只要有转让收益,收益方均应该就该股权转让收益缴税的。当然,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无论转让双方是否外国企业,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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