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应纳入《商业银行法》管理范畴
时间:2023-04-24 08:22:42 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投行业务等发展迅速,1995年颁布、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许多条款与当前金融实践脱节,许多立法上的空白点需要填充。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行长张某某建议,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拓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

张某某建议,原有《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13个类别,新兴金融创新业务未包含其中,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这些变化都没在《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需进一步修订法律,拓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原有《商业银行法》规定存贷比不得超过75%,而在利率市场化、资本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市场环境下,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多元化趋势,存贷比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失去了实际意义,建议重新修订条款。张某某还建议,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跨业投资参股和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等,同时要求跨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防范不同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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