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因工死亡具体流程(申报赔偿)?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亲属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如农民工的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二、农民工因工死亡申报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赔偿跟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是因工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唯一不同的是缴纳保险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没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
综上所述,农民工因工死亡的,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如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在拿到该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向相应的工伤保险部门(通常为社保局)申请赔偿金。如果农民工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由农民工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支付死亡赔偿金。故农民工家属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当按照上述流程申报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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