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二、补领书面申请。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
户口本丢失了如何补办
户口簿丢失了补办流程如下:
1、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户;
2、提交重新办理户口的申请书;
3、提供材料,交于户籍办理人员核对;材料如下:
(1)户主本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户主委托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公房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3)户主非房屋产权人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的同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
4、审核合格后,缴纳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5、当日即可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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