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犯错停课标准?
时间:2023-07-22 08:43:13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正确。这样会让同学们容易产生厌学情绪,而且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中学生被网通线绊倒摔骨折

中学生小浩(化名)凌晨骑车去上学时,被网通顺义公司拉设的金属线绊倒,造成左腿骨折。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网通顺义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小浩1万余元。

小浩诉称,去年12月29日凌晨5点30分,他骑自行车上学途经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一蛋糕店门前时,被网通顺义公司拉设的金属拉线绊倒,左腿摔伤并骨折。他认为,该公司设置金属拉线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网通顺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开庭时,网通顺义公司辩称,小浩受伤后很长时间没有找该公司,公司不认可他是被其金属拉线绊倒受伤的。并称,公司拉设的金属线并不影响任何行人和非机动车行驶,金属线客观上不是造成小浩摔倒受伤的必然因素,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浩骑自行车未能按照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网通顺义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电线杆拉线上警示标志丢失并及时修复,亦具有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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