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时间:2023-05-06 18:23:59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不特定性。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即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尚未特定化的债权,不仅在保证合同成立之时尚未发生,而且在将来能否发生也不确定。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时至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该债权不断发生、消灭,因此具有变动性、代替性。因此,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并非全部是尚未发生的债权,但至少有部分或全部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只要其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日前是不确定的即可。

(二)连续性。

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三)期间性。

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由于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务属于未来的、连续性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如果不限制主债务的发生期间,不仅无法使保证债务特定化,也使得保证人好比套上无期限的“法锁”,无法预知何时方能解脱,既不利于债权人获得清偿,也对保证人实为不利。因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须为规定期间内发生。

(三)同质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可以确定债权额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中也有可能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如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额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就是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所以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就意味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

三、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最高限额的约定引发争议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种限额担保,债权人在约定的债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债权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既约定担保的最高贷款限额等于实际放贷的本金数额,又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此引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最高限额是指本金还是债权总额的争议。目前已有认定最高限额仅为贷款本金,致使利息及相关费用无法优先受偿的法院判例出现,必须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错误

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操作较为便利,信贷人员广泛运用。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适用错误的情况。近期发现,个别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在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时,针对同一借款人或同一保证人,根据融资种类分别签订多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或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又针对某笔融资签订普通担保合同,导致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数个最高额合同的交叉或叠加,致使后期在进入债权维护阶段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认为该担保人只需承担部分担保债权的情形。这样的结果与银行签订多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初衷相背离,导致部分债权“悬空”,损失较大。

(三)新旧合同衔接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对已发放贷款抵押物置换、对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注销又重新办理新担保物抵押登记的情况。部分信贷人员在新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将已发放贷款的主合同信息写进新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导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不被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形成“脱保”风险。

(四)用途不规范引发的“脱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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