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人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工人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支付

如果您的月工资为2500元,公司处以的经济处罚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2500元)×20%),因此,如果公司以迟到为由扣减工资20%以上,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劳工可以向当地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并要求公司退还超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