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七条
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无
许可程序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直接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地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接通知。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申请书;2.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电话:010-65212777,65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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