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第三条第一款: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条件:
1.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者教育相关部门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
2.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
3.中方参展单位为我省范围内的教育机构;
4.以介绍国(境)外教育情况为内容。
许可收费:
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主管处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展览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组织听政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政。听政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4.决定。主管处室根据核查、听证结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
5.送达。行政许可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单位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举办展览的目的、展览规模、举办展览时间、展览地点、展览所需时间、展览主要内容、展览方式
2.举办单位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3.国外参展单位情况及相关证明;
4.参展单位名单;
5.展览活动方案;
6.展览场地证明文件;
7.安全保卫预案;
8.所有材料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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