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立法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
[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关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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