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对房产所有权证明效力如何?
时间:2023-11-13 02:30:16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公证不能证明房产所有权。

公证不能证明房产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文中的“公证”可以理解为“依法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依法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种:

1. 出生证明:用于证明某一人的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是身份证明的重要依据。

2. 学位证书:证明一个人获得了某个学位,是学业成就的重要证明。

3. 结婚证书:证明两个人结为夫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证明。

4. 房屋权属证明:证明某一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是房屋交易和产权证明的重要依据。

5. 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一家公司或组织的注册情况和经营范围,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

6. 商标注册证:证明一个商标已经被注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证明。

7. 专利证书:证明一项专利已经被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证明。

8. 司法公正证书:证明某一案件已经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处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证明。

以上这些证明文件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具有出生证明、学位证书、结婚证书、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司法公正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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