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目标的合同,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合同;
2、适用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不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会消除未来的合同关系,不追溯,因此不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可以追溯和消除合同关系,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2、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1)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2)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
(3)劳动者被迫解除(38条)
(4)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
(5)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
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5、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2)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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