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放企业来说,劳务报酬是发给“外人”——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人员——的报酬,依据税法,要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税款。而发给“内人”——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员工——的报酬,则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对象的不同与计税项目的不同,是这两种报酬的主要差别;同时,这两种报酬的发放,也是企业动用现金(钞票)的主要合法渠道。
说到企业动用现金,不能不提及目前存在于我们企业群体中的“现金发放乱象”。我们在全国各地面向企业财务人员的教学或咨询现场,总会收上来很多类似的纸条,问一些“回扣的现金如何处理?”“业务打点的现金怎么办?”“提成的现金如何发放?”“佣金给很多现金怎么办?”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证明我们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需要动用大量现金的业务,而目前财会人员动用现金的方法,多是来路不明,令经办人心存担忧;同时也说明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急于寻求“人间正道”,来解决现实中需要动用现金的实际问题——在解决这个实际问题的同时,还要防范税收风险。而这正是社会进步与行业发展的表象。
劳务费发放的其他建议
除了利用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外,企业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外人”,本企业“内人”领取的报酬,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比如培训课酬、特殊补助、内部兼职所得等等,都不属于劳务报酬,都应并入“内人”当月的工资薪酬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一些人“拿税后劳务报酬”的要求,可参照明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其纳税额及总体劳务成本,防止因计算不周而发生损失。
3)个人取得的各项劳务报酬,同月同项要合并纳税。所以,对于大额的劳务报酬,跨月发放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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