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建业,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X菜园村。
委托代理人X联生,虞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自力,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X菜园村。
委托代理人何红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东良元庄。
再审申请人X建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X自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8)商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X建业申请再审称,(2008)商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自力提供的X自力祖父的宅基地原件未经质证,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X自力的祖父,X自力不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X自力在其祖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院墙是违法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X自力在二审庭审后提供的宅基证原件未经质证,直接予以认定错误。树木越过院墙,是否危及了房屋安全,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得出科学结论,且在一审时越界树木的树枝已经消除,不需要再清除树木。
再审被申请人X自力辩称,宅基证虽然是祖父的名字,但并不影响X自力的共有使用权。现在X自力的祖父早已死亡,此处宅基及房产都由其使用和所有,因此,拥有合法的不动产物权,请求维持生效判。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自力使用的房屋及宅基虽登记在其祖父X洪江名下,但其祖父去世后,X自力已是该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X自力作为诉讼主体,以相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二审卷宗显示,二审庭审时,X自力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经过质证。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的事实即X自力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是其祖父X洪江的,且X建业亦认可该事实。综上,X建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建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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