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恩起,男,1936年3月12日生,汉族,热电公司设计站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南里*号高层*号。委托代理人:李丹(原告之女),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金堂南里*号楼*门*号。委托代理人:罗鹏(原告亲属),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天泰花园*号楼*门*号。被告:乔静娟,女,1934年8月10日生,汉族,热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民族园*号楼*门*号。委托代理人:钟声(被告之子),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天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南里*号高层*号。被告:钟声,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李恩起诉被告乔静娟、钟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07年1月18日、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恩起的委托代理人李丹、罗鹏,被告乔静娟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钟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501号,2006年4月以来,我卫生间顶部发生漏水。后经物业及房屋维护部门检查,证实漏水原因是由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601住户钟声卫生间地面渗漏造成。此后,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维修,均被无理拒绝。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造成我卫生间顶部装修及电路损坏,而且带来了渗水漏电等严重安全隐患,使我不能正常居住。故诉至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0元(包括2006年11月至12月租房费2400元;损坏的浴霸500元;厕所顶部装修费用1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以上合计4400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照片一组;
2、热力公司的证明;
3、产权证;
4、春江装修公司施工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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