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2)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任命、确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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