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有没有冻结期限
财产保全有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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