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02 03:52:27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为: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二、抵押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确认签字后立即生效,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动产进行抵押处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在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抵押财产属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房屋、土地、林木、车辆等。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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