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定作方中途变更要求加工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2018-04-07 16:10:25 3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简介:定作方中途变更要求

30日,毛某与某公司签订《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毛某将其自用的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购买了工程所需的多晶太阳能板、并网逆变器等材料。其后,该工程因电力部门不批准并网无法建设,毛某与某公司10日又签订了一份《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约定,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及安装;工程总价款2.4万元。因某公司未履行《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毛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和《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个看似独立的定作承揽合同,但实质是双方在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因故不能实施的情况下,经协商,将定作内容由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变更为空气能供销安装,并且,该变更应视为定作人毛某中途提出。在定作内容已变更的情况下,某公司提出要求继续履行之前的定作内容,并支付剩余价款2000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作为承揽人,应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不履行《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及安装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毛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毛某中途变更定作要求,应对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虽然某公司为履行《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购买了工程所需的多晶太阳能板、并网逆变器等材料,但该材料并非特制物,可用于其他工程项目,不构成实际损失,某公司因定作内容中途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应限于可得利益损失较为合理。

律师说法:加工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实为《5KW晶硅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定作内容的变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定作人毛某中途变更定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某公司损失,故应对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某公司不履行变更后《空气能供销安装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及安装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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