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交付后,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其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毁损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
一、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怎样划分转移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在这方面可以由当事人自愿担当。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时间。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如果特别法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二、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如下:
1、权利义务的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存在的不同,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物种类划分如下:
1、有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总之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存在的不同,标的物种类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如果的物毁损、灭失,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分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怎么办?
分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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