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高速公路设巡回法庭经法庭确认可强制执行
11日上午,福州首家高速公路交通巡回法庭在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揭牌,这是该大队与马尾法院联合成立的。此举实现了交通事故案件行政调解和法庭调解的衔接,方便了群众诉讼。
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位于马尾,巡回法庭由办公室、调解室和审判庭组成。马尾法院调配审判员、书记员常驻办公,就地立案,就地送达。
据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科科长林栋星介绍,辖区内每年有近200起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大部分不是福州本地车辆。民警调解赔偿,常有受害者当天同意调解结果,过几天又不同意了,许多外地车辆司机就要多次来回跑。设立交通巡回法庭,便于解决这个问题。
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第一,可对该大队交警的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及时审查,确认其效力。如果法庭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反悔,对方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交警调解不成的,可立即转入法庭庭前调解。林栋星介绍,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是:交通事故发生—警方受理取证、录口供—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由民警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往往涉及外地车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每调解一次,车主、司机就要到场,上法院更是涉及排期等候等诸多因素。
交通巡回法庭的第二项职责,就是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处理交警部门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庭调解处理的赔偿案件。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可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确保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