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征地拆迁权?1。裁决的适用范围。申请裁决可以从年产值补偿标准、多次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三个方面申请裁决。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申请书应说明认为赔偿金过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协调不成或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的裁定除外。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是被征收土地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承租人。争端裁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省是政府的法制机构。非法强拆房屋如何处理?非法强拆维权的一般途径如下:
1。面对非法侵权威胁,正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如有侵权行为,立即报警求助。3。被侵权后,要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答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补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三)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2001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通过诉讼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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