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2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企业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与企业就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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