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旷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旷工;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旷工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形式: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错误并责令反省;
第二次旷工、通报批评给予员工警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
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如何认定旷工
1、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
2、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2)没有正当理由;
(3)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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