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之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出售、处分或重大修缮等行为时,必须经过占有该部分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之书面同意,除非在共有人间已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需全体同意进行。换言之,除特殊情形外,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权益,必须取得各共有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