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
一、办事须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办事所需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
4、、驾驶人近期彩色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领取考试通知书
参加学习教育
受理
预约考试
缴费
考试
领取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四、办事地点
汕头市大学路莲塘三里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汕头市飞厦西路8号车管业务服务大厅。
汕头市长平路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安专区车管服务窗口。
五、办事期限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需进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六、咨询电话
时间:8:30-12:0014:30-17:30
(市行政服务中心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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