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某第一次随车当学徒就遇到了车祸,前前后后花去几万元不说,自己还落了个残疾,为此他把师傅宋某告到法庭。河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应赔偿王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734元。
2002年1月份王某的父亲多次托人找到宋某,让宋某把自己的儿子王某安排他经营货车上无偿随车学徒。宋某想这也不失为一件好事,就答应了。没想到王某第一天上车就遇到了车祸,造成了两个小腿严重骨折,当时车是由宋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经交警部门认定,该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遇到车祸之后,师傅宋某主动的支付了三万多元的医疗费。可是当王某向宋某主张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时候,宋某却拒绝了他的请求。王某无奈之下将师傅宋某及宋某货车所属的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宋某应赔偿王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7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500元。被告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实际修车费用高于评估费用保险公司应该怎么选
案情概要: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林某的实际修车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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