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危害
1、阻碍程序公证。程序公正即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使程序能够被遵守。与它对应的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司法审判必须是在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和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做出。最重要的是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的。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难以保证实体公证的实现,侵害当事人应有的正当权利。使裁判不能按正当程序进行,不合法的裁判没有公众信服的权威,经受不起公共舆论的监督。2,侵害当事人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为得到尊严与价值。非法收集言词证据,体现出的不仅是程序的失范,更多的是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缺失。非法言词证据侵犯的大多是当事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它们都属于高阶位权。高阶位权是不允许法律随意处分的。
二、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违法依据
1、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第五十四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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