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依据
从证据能力上看,由刑讯逼供等获取的口供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表达,那么,其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就会受到极大地质疑。尽管司法实践中,不乏经过刑讯逼供获取到与案件主要事实基本相符的证据,但并不能消除人们对这种证据的质疑。此外,将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也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相符合。
与程序上严重违法而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同,瑕疵的言词证据,在收集程序上并没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也不会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实质性影响,若仅仅是因为程序上有技术性失误就将其认定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显然与刑事诉讼追诉犯罪的基本价值理念背道而驰,有矫枉过正之嫌。但是,对于瑕疵言词证据,并非因其仅有轻微的瑕疵就将其与非法证据完全隔离开来。此种情形实际是,法律规范给予瑕疵言词证据两次评价。当证据收集程序有技术性偏差的时候,法律规范给予其第一次“评价”,即通过赋予办案人员自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形式,将瑕疵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能力加强,使对该证据的质疑降低或消除,从而扭转为合法言词证据。
二、相关知识
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种类,本条明文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这三种,在审判过程中,只要法庭认定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或者认定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获得的,则该言词证据就应无疑义地被排除,也即被绝对排除。
这里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强迫获得证词实质含义相同,仅针对不同对象区别使用。刑讯逼供和暴力手段不仅包括那些对被告人进行的实际身体虐待手段,还包括那些使被告人产生极度身体不适感觉的手段,例如针对被告人采取长时间不间断的讯问、饥饿、长期强光照射等方法。这里的“威胁”,主要指心理强迫手段。与使用暴力手段一样,心理强迫手段也可以有效地征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心理压力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它可能仅仅产生于一个暗示:如果被指控者招供,其“处境就会有所好转”。它也可能是其他一些许诺或奖励,诸如,保证不会针对其配偶采取任何不利行为,或者,如果被告人招供,他们会竭尽全力为其家庭提供福利救济。精神压力还可能来源于针对被告人的家庭成员采取不利行为的威胁,诸如将带走被告人的小孩并将他们留在孤儿院,除非被告人作出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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