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并经x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XX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XX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XX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XX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XX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XX,XX租用XX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接人,接到了被告人XX。回到xx后,XX留了XX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在此前,XX并不认识XX与XX,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在第二天,XX又打电话租用XX的出租车办事,XX也不知道XX去干什么。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XX也不知道XX等人在干什么。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本次犯罪行为中,XX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XX不构成犯罪。
二、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XX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在该次犯罪中,XX是在从xx快到家的路上才听到有小孩哭,才知道XX提的方便袋中有小孩,XX此时仍不知道小孩是怎么来的。在第二天XX租用他的车到xx交易的过程中,XX听到买孩子的人与XX等人的对话时,才真正意识到XX等人是在贩卖小孩。遗憾的是,被告人XX此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在该次犯罪中,XX事前并不知情,在其知情后,XX等人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已基本接近尾声,XX在主观上只是被动的参与了犯罪行为,参与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
三、被告人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等严重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等任何后果,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一情节,请法庭给以充分注意。
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没有被遗弃,均身体健康,且被人收养,这些儿童在将来肯定也会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本案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根据目前现有的证据材料,本案没有查明被拐卖儿童的来源,被拐卖的儿童不排除是亲生父母自愿出卖,也不排除遭到了亲生父母的遗弃。若是这样,本案中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本案中的拐卖儿童的情节与其他采取拐骗、盗窃、绑架、抢夺等手段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亦应明显区别对待。
综上理由,被告人陈XX只参与拐卖了三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明显的从犯,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危害,其也没有参与分赃,在归案后陈XX积极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浅,且陈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本分做人。辩护人认为,只有对陈XX减轻处罚才能罚当其罪。
最后,辩护人再次请求法庭对XX的家庭处境给以额外的关注,XX的两岁的女儿等待着他的抚养,患有绝症的母亲没有人照顾,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XX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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