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犯罪:探讨辩护词的有效性
时间:2023-07-05 21:44:44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拐卖儿童犯罪辩护词内容:

拐骗儿童罪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人的相关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的法律依据、辩护人对案件审理的建议等需要说明的建议事项。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或全部申报、辩护、反驳投诉,证明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提出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件。

拐卖儿童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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