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
持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
三、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本院提交的手续
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本院提交的手续:
1.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写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丢失票据时的持票人、付款银行、票面号码、帐号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立案法官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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