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乃是指订约人于法律行为过程中,以明示或者默示之方式,表达其欲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之意欲。
而要约邀请,则属于希望他人向自身发送具有要约效果的声明或请求。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公司用于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宣传资料,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函件。
此外,诸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性质的广告宣传和寄送的商品价格目录表格等皆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范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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