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运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交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好初步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好初步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定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新公司无租运用相关企业房子按照房产余值代交纳房产税。新公司可承当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房产税。可是,该公司应留意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交游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缴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实施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乙贸易公司无偿租入一栋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甲乙双方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房产非本公司所有,无需缴纳房产税,乙贸易公司认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零,因此,双方均未缴纳该售楼处房产税。经进一步查阅房屋租赁合同和双方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入后对售楼处进行了装修,发生了装修费用220万。那么,该售楼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谁承担计税方式为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如果为从价计征,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呢
税法分析:
1、纳税义务人及计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的产权人为乙贸易公司,是法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但由于甲乙就该售楼处签订了无租使用合同,基于税收有偿性与对等性原则,根据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这种情形下的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因此,本案例中,产权人乙为纳税义务人,无租使用人甲为实际税收负担人,适用从价征收方式。
2、计税依据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该售楼处由乙贸易公司于2012年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所得,购买原价(含税费)500万元,乙贸易公司在购入房屋时已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记载了房屋原值,并按照规定提取了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贸易公司属于不同的会计主体,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判断,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期摊销或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但不应当计入乙贸易公司的房产原值进行会计核算。因此,本案中,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500万元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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