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来电:萧某曾向我借了一笔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把房产证交给我,约定还款期限为今年6月30日。可是,时至今日,萧某还没有向我还款。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凭房产证与借款合同,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回复:《房地产所有权登记证》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房地产所有人对房地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享有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才有效。萧某与高先生之间所谓的房地产抵押,既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又没有办理登记,是无效的。因此,高先生现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需要通过别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比如,与萧某另外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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