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权力分工。检察院有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力,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则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院释放无罪后,公安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判定无罪释放,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进行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公安机关也可以选择撤案,停止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 素 材 核 心 内 容 】 检 察 院 无 罪 释 放 公 安 能 继 续 侦 查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根据《高检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再次侦查的,应当另行移送。因此,检察院无罪释放公安后,公安机关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重新侦查,则可以继续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不再侦查,则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无罪释放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各自的权利和职责。检察院无罪释放公安后,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重新侦查,则可以继续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不再侦查,则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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