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准备哪些资料才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时间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7.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证据材料。
8.诉讼地址确认书。
二、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n(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n(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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