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实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包括前者,破产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服务于它的;但破产清算是有其特殊作用,破产制度中的内容及宗旨,主要是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的,没有破产清算,破产制度就无法实现;破产清算是为破产债权人制度服务的,破产不息的本质即通过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公平地将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尽可能的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这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很好地区别开来。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程序之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办法》规定,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dengji)。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dengji)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注意,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吊销营业执照注销
海关登记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
工商登记注销
代码证注销
统计证注销
外汇账户使用证注销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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