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是合同中所涉及到债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民法中债的划分,根据债权是否可以根据份额分割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而第五百一十八条对连带之债进行了定义,连带之债中的部分或全部的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若是连带债务人,则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全部债务人主张。
我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转继承适用范围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种:
第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第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第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第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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