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许多委员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针对校园周边环境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的修订同时突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草案规定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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