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夫妇间任何一方所欠之债通常并不要求另一方向其进行还款。
因为在婚前阶段产生的债务往往被视为个人范畴内的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
然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与认定,我国法律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一)在婚前阶段若其中一方以借支购买的资产已经成功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的物质财富,那么为了购入这些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便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二)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不得不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承受的债务;
(三)夫妇在婚后共同参与各种生产、运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夫妻中有一方在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与配偶共享,因而产生的债务;
(四)夫妻中的某一方或者共同为了治病而产生的债务;
(五)出于对养育子女所产生的经济压力与责任所带来的债务;
(六)由于对需要照顾的长辈所承担的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七)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提供教育、训练所需的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八)为维持婚姻生活中必须支出的公共社交活动的费用进而产生的债务;
(九)依据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共同承担的债务;(十)其他依法应当视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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