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2023-06-20 11:15:18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卖方延期交房

卖方延期交房,作为买方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如果买方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卖方仍然没有交房,那么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应如何进行维权

开发商逾期才交房,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集体与开发商协商;二、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三、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屋面积纠纷是指哪些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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