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价值前后应当统一
时间:2023-04-23 17:54:52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3年1月,田先生花15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车。当天,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要求他按照车辆最原始购置价50万元投保,于是田先生就按照50万元保险金额交了保险费。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也不幸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索赔50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5万元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律师评析)

车辆保险通常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没有错。问题在于,要求投保人按照50万元投保有没有错?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就是说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只有认为该车辆的保险价值大概大于或者等于50万元,才可能按照50万元保险金额条件承保。

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格确定该车辆的价值是50万元,可是出险后,却按照该车辆的现实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为15万元。正是由于在计算车辆保险价值时使用了双重标准,才导致计算结果大相径庭。很多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要求保险公司把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但是如果没有打官司呢,那就造成消费者不应有的损失了。

对老百姓来说,觉得保险公司这种按照50万标准收费、却按照15万标准赔偿的双重标准行为,实际上就是大斗进、小斗出,显然不讲道理,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如果这个案件中,投保的时候按照15万元保,那么出险后按照15万元赔偿,就没有人说二话了。

保险合同应该最大限度地讲诚信、讲公道,投保的时候按照特定的标准计算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理赔的时候同样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确定实际价值,前后应当统一,这样才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理解和意愿,才是公平和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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