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在需存期间,共同房产,产权人姓名要变更为另外一方的,需要双方共同申请,不需要公证,也不需要缴税。只要当事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
只要当事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
需要交公证费,大概200元左右。直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局交易大厅进行办理。
夫妻共同房产有哪些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当中,就包括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可以协商来确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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