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不服处罚状告环保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时间:2023-04-24 17:21:39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8月22日,成都市XX区环保局局长张某某坐上了被告席。当天,成都市一个XX加工厂业主因不服环保局10万元顶格处罚,将XX区环保局告上法庭的案子,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起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案子,吸引了成都市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群众到场旁听。

陈某系一个XX加工厂业主。2012年11月2日,XX区环保局在对该加工厂位于XX区保和街道的一处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2012年7月20日,该加工厂即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受到过XX区环保局的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依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并经过听证,当年12月11日,XX区环保局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认为,XX区环保局对其顶格作出的10万元行政处罚过重,遂以处罚对象错误、罚款显失公平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陈某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加工厂的注册地虽然位于龙泉驿区,但涉案地属于该加工厂的一个生产点,因此XX区环保局将该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正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陈某的加工厂在第一次被查处后,继续在生产点采取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污水,规避执法机关的监管,在此情况下,XX区环保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身说法

XX区环保局局长张某某表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作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规范执法有底气;另一方面也是对相关企业起到教育震慑作用。

成都中院相关人士: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直接倾听民意、化解官民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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